投保住宅火險 保障財產安全
針對日前發生瓦斯氣爆等意外,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失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民眾,對於住宅發生火災、爆炸等意外,造成財產損失或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,可透過投保住宅火災保險,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,及移轉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。
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事故,除火災外,尚包含因閃電雷擊、爆炸、航空器墜落、機動車輛碰撞、意外事故,所致煙燻等危險事故之損失;另現行住宅火災保險亦提供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障,保險標的物若因火災、閃電雷擊、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,致第三人遭受體傷、死亡或財物損害,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,保險公司會依約負賠償責任。
為提供居家安全更周全之保障,自一〇三年十月一日擴大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如下:
一、增加罷工、暴動、民眾騷擾、惡意破壞行為。
二、增加竊盜保險:每一事故新臺幣十萬元,須先行負擔自負額五、〇〇〇元。
三、增加玻璃保險: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一萬元為限,須先行負擔自負額一、〇〇〇元。
四、提高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:由建築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,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,提高至最高以六十萬元為限。
五、提高臨時住宿費用之保額:由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三、〇〇〇元,但以六十日為限,提高至每日最高為五、〇〇〇元,但賠償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。
六、提高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: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提高至五十萬元,每一個人死亡責任提高至一〇〇萬元,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提高至一〇〇萬元,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由一、〇〇〇萬元提高至二、〇〇〇萬元。
民眾如需瞭解住宅火災保險保障內容,可逕洽各產物保險公司,或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,連絡電話02-25071566。
(資料來源:行政院消保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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